建筑保温系统燃烧性能等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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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道诚建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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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 :2025-05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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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等级是保障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指标,我国现行标准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》(GB 8624-2012)及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-2014,2018年版)对其有明确规定,主要分为A级(不燃)、B₁级(难燃)、B₂级(可燃)和B₃级(易燃)
建筑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等级是保障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指标,我国现行标准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》(GB 8624-2012)及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-2014,2018年版)对其有明确规定,主要分为A级(不燃)、B₁级(难燃)、B₂级(可燃)和B₃级(易燃),以下为具体分析:
一、燃烧性能等级划分
A级(不燃材料):在空气中遇明火或高温作用下不起火、不微燃、不炭化。如岩棉板、玻璃棉板、泡沫玻璃板、膨胀珍珠岩制品、无机保温浆料等。这类材料具有优异的防火性能,是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外墙保温的首选。
B₁级(难燃材料):在空气中遇明火或高温作用下难起火、难微燃、难炭化,当火源移开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。如酚醛泡沫塑料板、脲醛泡沫塑料板、高阻燃型硬泡聚氨酯泡沫塑料板等。这类材料在燃烧时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气体较少,对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较为有利。
B₂级(可燃材料):在空气中遇明火或高温作用下会立即起火或发生微燃,火源移开后仍能继续燃烧或微燃。如阻燃型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(EPS)板、阻燃型挤塑聚苯颗粒泡沫塑料(XPS)板等。这类材料在燃烧时会产生大量烟雾和有毒气体,对人员安全构成威胁。
B₃级(易燃材料):在空气中很容易被低能量的火源或电焊渣等点燃,火焰传播速度极快。如普通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。这类材料严禁用于建筑外墙保温系统。
二、建筑保温系统燃烧性能等级要求
人员密集场所:如商场、医院、学校、养老院等,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。这些场所人员密集,一旦发生火灾,后果不堪设想,因此必须采用不燃材料作为保温层。
高层建筑:
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。
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₁级。
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₂级,但建议优先采用B₁级或A级材料。
其他民用建筑:
建筑高度大于50m时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。
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₁级。
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₂级,但同样建议优先采用B₁级或A级材料。
特殊场所:如老年人照料设施(独立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时)、用火、燃油、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,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、避难走道、避难间、避难层等,其内外保温均应为A级。
三、防火构造措施
防火隔离带:当采用B₁级或B₂级保温材料时,应在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。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,其高度不应小于300mm。
防护层: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,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。当采用B₁级或B₂级保温材料时,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,其他层不应小于5mm。
防火封堵: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、装饰层之间的空腔,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,以防止火灾通过空腔蔓延。